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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金艳与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艳,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艳,女,1988年5月25日,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金艳与被执行人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7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金艳以执行和解自行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7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