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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曹元,李文芳,李儒欣,潘际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7)鄂02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大智路1号。代表人:杨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顺、杜丹,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工业园站前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胡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元,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芳(系曹元之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儒欣(系曹元之子),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际楷,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名铁、原审被告潘际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李名铁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曹元、李文芳、李儒欣申请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本案是生命权纠纷,其不是侵权人,不应成为诉讼当事人;2、受害人自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比例不当;3、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范围;4、一审法院认定曹元等应获赔��医疗费损失中,有6,681.3元缺乏依据。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房主李元应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受害人被水泥泵车橡皮管弹下楼面摔伤依据不足。曹元等三人二审中辩称:受害人是被施工过程中的水泥泵车橡皮管弹下楼面摔伤,证据确凿,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名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潘际楷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30,397.84元。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9月27日,李名铁在大箕铺镇李琦湾村民李元应家中帮忙建房。鄂B×××××号混凝土泵车在作业过程中,输送泵橡皮管横向扫射,将李名铁从三层楼面弹下二层楼面摔伤。李名铁受伤后,被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治疗1天,用去门诊、医疗费共计757.8元,出院诊断: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顶叶及左侧颞叶多发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晚期脑疝、头皮裂伤、颞骨骨折、肺挫伤等。次日,李名铁转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用去门诊、医疗费93,482.81元,出院诊断:颅内损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出院医嘱:建议外院继续治疗,加强营养及护理,患者清醒后可考虑行颅骨修补,不适随诊。2016年10月17日至19日,李名铁在武汉江南脑科医院住院治疗2天,用去门诊、医���费2,980.16元,出院诊断:重型颅脑损伤、胸椎骨折、脑干损伤,出院医嘱:建议院外继续治疗。2016年10月19日至29日,李名铁在武汉脑科医院长江航运总医院住院治疗10天,用去门诊、医疗费9,867.77元,出院诊断:脑积水、头部外伤、硬脑膜下积水、胸椎骨折、右中肺肺大泡等,出院医嘱:外院继续治疗,脑积水建议手术,加强营养,建议继续进行康复治疗,不适随诊。2016年10月29日至11月25日,李名铁在黄石市爱康医院住院治疗27天,用去门诊、医疗费6,681.3元,出院诊断:脑外伤后综合症,脑积水、胸椎骨折、脊髓损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增强功能锻炼,注意防褥疮护理,定期复查头部CT,不适随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随即向大冶市公安局大箕铺派出所报警,警务人员到现场进行询问勘察,查明李名铁在李元应家建房时,被水泥泵车弹下屋顶摔伤��事后,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20,000元。鄂B×××××号混凝土泵车实际所有权人为潘际楷,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一审法院认为:鄂B×××××号水泥泵车在作业过程中,因输送泵橡皮管横向扫射,将李名铁从三层楼面弹下摔伤。潘际楷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管理人,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鄂B×××××号水泥泵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由于本案事故为涉案车辆输送泵橡皮管弹起致人受伤,系在道路以外的工地内,并非车辆通行时发生事故,依法不得适用或比照适用机动车交强险条例,亦不得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鄂B×××××号水泥泵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故该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李名铁主张获赔交通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名铁主张获赔医疗费119,769.84元,由于其提交大冶市人民医院部分医疗票据,并非最终诊疗结算单,故该部分医疗费可另行主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提出应扣减18,729.97元作为自费类别而免赔的意见,由于此类自费项目均与受害人治疗过程密切相关,且属于治疗过程中必须支出的费用,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李名铁应获赔的医疗费应为113,769.84元。李名铁主张��赔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为2,950元(50元/天×59天)。李名铁主张获赔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营养费过高,酌定1,770元(30元/天×59天)。李名铁主张获赔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误工损失应按2016年湖北省建筑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计算为7,192.5元(44,496元/年÷365天×59天)。李名铁主张获赔护理费,其住院期间护理费按2016年湖北省居民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计算为5,033元(31,138元/年÷365天×59天)。李名铁主张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过高,酌定为10,000元。李名铁主张获赔住宿费,根据其住院治疗情况,住宿费酌定为1,000元。综上,李名铁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113,769.84元、误工费7,192.5元、交通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营养费1,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5,033元,合计145,715.3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应予扣减,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一并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名铁赔偿款125,715.34元,支付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款20,000元;二、驳回李名铁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以确认。本院新查明:李名铁于2017年3月16日死亡,生前与其妻曹元育有子女二人(李文芳、李儒欣)。本院认为:李名铁生前在参与李元应家建房时,被鄂B×××××号水泥泵车的橡皮管弹下摔伤,有证人证言、现场图片证实,在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李名铁在提供劳务时受伤,既可以向接受劳务一方,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李名铁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鄂B×××××号水泥泵车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李名铁受伤,该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鄂B×××××号水泥泵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该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提出李名铁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理由���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提出李名铁在黄石市爱康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6,681.3元,缺乏正规票据,应从医疗费损失中予以扣减的上诉请求。经查,黄石市爱康医院已对上述医疗费用开具了清单,虽未开具正规收据,亦可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湖北砼晟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2,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 建审判员 汪飞林审判员 聂 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