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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家财与张帮处、蓝秀绿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财,张帮处,蓝秀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黄家财,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张帮处,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蓝秀绿,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黄家财与张帮处、蓝秀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帮处所有的位于佛冈县××镇××路××街×××号××号(产权证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