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29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高某某、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某某,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9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负责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男,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封某某,女,住陕西省神木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高某某、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证经字第5379号公证书和(2017)西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9717500.14元、利息684208.47元、罚息133140.89元(截止2017年1月18日)以及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及罚息;承担案件执行费7793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回11149456.76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证经字第5379号公证书和(2017)西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