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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大方县鑫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大方县鑫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方县县委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黄家发,局长。委托代理人薛廷芳,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蓸厚锦,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大方县鑫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鑫。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国土资执罚(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黔0521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国土资源局的方国土资执罚(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对该裁定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黔05行审复10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黔05行审45号行政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17年6月9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于2017年6月23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大方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薛廷芳、曹某,被申请人大方县新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鑫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称:2014年4月,被申请人大方县鑫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大方县对江镇白龙村占用白龙村集体土地1.04亩(其中耕地0.85亩)修建办公楼及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以方国土资执罚(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进行处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我局于2015年11月12日催告被申请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为此,特申请强制执行。听证会上,申请人大方县国土资源局陈述被申请人大方县新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取得采矿证后,在申请人处办理了临时用地批复,明示只能用于公司的临时堆放,严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是被申请人的办公楼和食堂,属于永久性建筑。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但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申请拆除的房屋具体位置有申请人单位规划站出具的勘测定界图,房屋结构、面积没有具体标准,申请人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所作处罚,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新建建筑物所占的土地是村委流转而来,申请执行拆除的标准是勘测定界图中四至坐标界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勘测的为准。被申请人陈述,当时已向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砂厂也办理了相关手续,申请人应该有存根,不是违法建筑,修建的办公楼和食堂不是永久性建筑,是安全部门要求修建办公楼、食堂、卫生间才可下达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期限为201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6日,采矿权到期后会自动拆除,不是有意延迟。不同意申请人申请强制拆除。经审查,本院认为,大方县鑫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大方县对江镇白龙村占用白龙村集体土地1.04亩修建办公楼及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并未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在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时,并未查清被申请人大方县新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及其他相关证件,也未查清被申请人修建的建筑物性质,修建的建筑物原因是否合法,是否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所建,以及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结构、面积、占地四至范围等具体事实,即申请执行标的状况不清,其处罚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另外,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程序不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国土资源局的方国土资执罚(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蒙 丽人民陪审员 谢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世琴书 记 员 刘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