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孝德与巫山县龙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孝德,巫山县龙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袁孝德,男,195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巫山县龙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乌龙村六组,注册号:500237NA034177X。法定代表人董泽盛,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袁孝德与被执行人巫山县龙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37民初3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2000元,未执行标的22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1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