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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与周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周长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772号原告: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国际广告材料市场1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64095324L。法定代表人:李泉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玉良,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宗征,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锋,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费县。原告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