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与周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周长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772号原告: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国际广告材料市场1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64095324L。法定代表人:李泉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玉良,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宗征,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锋,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费县。原告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金巨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