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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春利与李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利,李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69号原告杨春利,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被告李松伟,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利诉被告李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利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利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春利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倪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