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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雨根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雨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34号罪犯黄雨根,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光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雨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已被销赃的财物,责令各被告人按所盗物品价值退赔,并分别返还四被害人。黄雨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雨根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2017年3月14日向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雨根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