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胡军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胡军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105号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涛,经理。被告:胡军伟,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鲁山县。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胡军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焦俊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许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