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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柳聪与杨继兰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聪,杨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柳聪,男,生于1984年1月25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杨继兰,男,生于1976年7月5日,汉族,现住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柳聪与被执行人杨继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继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聪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柳景银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云阳县青龙街道移民大道618号3-30-4号、云阳县云江大道1716号2单元201号住房各一套,现该财产在评估中申请人待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债权5万元,并从2016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诉讼费1450.00元,执行费8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评估中,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5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