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5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苏奥尼特电缆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奥尼特电缆有限公司,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936号之一原告:江苏奥尼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荷叶西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祥、王子捷,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法定代表人:胡翔。原告江苏奥尼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奥尼特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奥尼特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69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669元,由原告江苏奥尼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杨山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