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贝娟与张德润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娟,张德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贝娟,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张德润,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3802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德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德润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贝娟子女抚养费15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德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张德润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德润目前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标的本金15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张德润尚欠申请执行人贝娟关于婚生子张宸菲抚养费15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3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德润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执行人贝娟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