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曾某某、中国某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曾某某,中国某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896号 原告:肖某某,男,200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常宁市水口山镇。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常宁市水口山镇。 被告:曾某某,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邵阳市邵东县。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曾某某、中国某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 昭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文清 打印责任人:王文清 核对责任人:罗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