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民终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学兵与于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学兵,于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学兵,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学平,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上诉人于学兵因与被上诉人于学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学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学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于学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颖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