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台州市鸿铭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台州市鸿铭鞋业有限公司,沈海波,曾森源,张伟,叶海勇,叶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育英西路。法定代表人邬灵智。被执行人台州市鸿铭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组织机构代码:780475882。法定代表人沈海波。被执行人沈海波,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曾森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伟,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叶海勇,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叶建华,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与台州市鸿铭鞋业有限公司、沈海波、曾森源、张伟、叶海勇、叶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建华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建华在温岭市鑫星鞋厂享有的股权[出资额:30万元;股权占比:10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八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