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恢1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64陈燕与缪利斌、钱瑞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缪利斌,钱瑞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恢1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燕,女,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缪利斌(又名缪利彬),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钱瑞娅,女,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缪利斌、钱瑞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缪利斌、钱瑞娅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陈燕借款30万元,并承担从2012年9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陈燕对缪利斌、钱瑞娅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兴苑23幢305室及22#自行车库的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660元由缪利斌、钱瑞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陈燕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张执字第008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权利人陈燕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提供抵押的房地产,经本院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30万元,拍卖余款尚待分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到位30万元,尚未执行到355860元。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房地产权属信息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执行到位30万元。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家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