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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316号原告郝某某,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闫某,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计180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常根伟人民陪审员  刘东阳审 判 员  常 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