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316号原告郝某某,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闫某,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计180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常根伟人民陪审员 刘东阳审 判 员 常 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