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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孔庆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庆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32号原告: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息陬镇驻地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37433。法定代表人:张佃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锦,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庆国,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庆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超支的工程款591413.7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3日,被告孔庆国与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的计算、质量标准及相关的权利义务。2016年1月份,山东新策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核定单审明两工程总造价为8305592.82元,扣减税费189918.18元,被告借支款1819859.93元,被告实际超支工程款591413.77元。我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办理结算手续,被告拒不配合。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被告孔庆国的地址,未能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