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行审复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唐港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6行审复3号申请复议人唐港英,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昌菱农场。被申请复议人上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莹,局长。申请复议人唐港英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桂0621行审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复议,认为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对上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上卫医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和2016年10月12日向申请复议人唐港英送达的上卫医[2016]1号催告行为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上卫医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维持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桂0621行审12号行政裁定,即准予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上卫医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凌旭芳审判员 郭传亿审判员 田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