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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光新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光新,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简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光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邓光新饮酒后驾驶其所有的号牌为川M××842���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简阳市贾家镇至五指乡公路1KM+200M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交通民警挡获。因邓光新涉嫌酒后驾驶,民警在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了其血样。经鉴定,邓光新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7.8mg/100ml。被告人邓光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光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邓光新的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证人曾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光新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邓光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邓光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光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颖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