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雨与刘阳、曹富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雨,刘阳,曹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281号原告:曹雨,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宋阳、张啸,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阳,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临花园A12栋207室被告:曹富,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雨与被告刘阳、曹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雨撤回对被告刘阳、曹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为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崴人民陪审员 崔玖梅人民陪审员 齐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