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字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福兰与李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兰,李国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3319号原告:王福兰,住德惠市万宝镇。被告:李国侠,德惠市万宝镇。原告王福兰诉被告李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王福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福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王福兰25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费112元,均由王福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