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民终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伏燕妮与连云港平益华置业有限公司、新疆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平益华置业有限公司,伏燕妮,新疆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立玉,夏菁菁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3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平益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宋跳园区振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泮文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伏燕妮,女,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亮,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06号美克大厦十层1001室。法定代表人:夏菁菁,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立玉,女,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菁菁,女,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上诉人连云港平益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伏燕妮、新疆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立玉、夏菁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连云港平益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扬审判员 任 慧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晓书记员 任 燕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