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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栾国强与濮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国强,濮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8行初39号原告栾国强,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田洪涛,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人宋彦军,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彦锋,濮阳市车管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江灿,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栾国强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变更登记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丽军审 判 员  苏景民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