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中与被告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中,刘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966号原告:王大中,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刘志杰,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中与被告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