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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中与被告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中,刘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966号原告:王大中,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刘志杰,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中与被告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