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尚大花、刘进普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大花,刘进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1民特10号申请人尚大花,女,193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申请人刘进普,女,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舞阳县。申请人尚大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进普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尚大花称,2002年4月30日,申请人的儿子姚晓克与被申请人刘进普登记结婚。姚晓克和被申请人刘进普于2003年11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姚少韩。2012年11月被申请人刘进普失踪,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9月12日,姚晓克因病死亡。特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进普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刘进普,女,生于1975年1月19日,汉族,住舞阳县北××渡镇刘庄村。身份证号:。系申请人尚大花的儿媳、姚少韩的母亲。被申请人刘进普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刘进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经届满,刘进普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进普2012年11月离家出走,经本院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进普为失踪人。指定尚大花为失踪人刘进普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