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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余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46号被执行人:高余良,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我院执行的高余良交纳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