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余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46号被执行人:高余良,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我院执行的高余良交纳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