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耿玉山与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王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玉山,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王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民初1020号原告:耿玉山,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委托代理人:胡艳霞,张家口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闰。被告:王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告耿玉山与被告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王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被告王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69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闰作为被告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8月18日欠原告款项56000元。同时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期间欠原告工资13000元,故被告共欠原告69000元,至今未给付。现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和王闰辩称,对原告主张欠款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截止2016年9月1日被告王闰欠原告56000元,并于2016年9月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另欠原告从2016年9月1日到2017年工资1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原告方提供的欠条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给付义务。因出具欠条时王闰系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其陈述欠款用于公司,故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应负连带责任。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耿玉山欠款、工资共计69000元,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王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佳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