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长春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执31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长春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16)第4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裕源大厦幢1单元406号房屋协助办理产权相关手续,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6)第407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6)第40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500.00元已由���执行人长春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6)第407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