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俊英与杨书亮、沧州渤海新区海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英,杨书亮,沧州渤海新区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862号原告:程俊英,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崔亚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书亮,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金龙小区4号楼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高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塞纳左岸住宅小区**#综合楼***号。负责人:张伟,经理。今天公开审理原告程俊英与被告杨书亮、沧州渤海新区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看,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俊英承担。审判员  孙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