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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正坤申请执行邵兴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坤,邵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罗正坤,男,1958年2月18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邵兴勇,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罗正坤申请执行邵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经本院查询,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正坤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25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家刚审 判 员  杨延开代理审判员  周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先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