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南京与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南京,刘玉海,姚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胡南京,男,汉族,1982年1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玉海,男,汉族,1984年12月27日生,住址:赣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姚丹,女,汉族,1986年3月3日生,住址:上饶市德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南京与被执行人刘玉海、姚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赣0702执1902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