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少华与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华,王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黄少华,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英杰,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少华与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黄少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75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人黄少华与被执行人王英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75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