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2月1日,被告人王磊在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122号漫心酒店施工工地二楼房间内,窃得被害人胡某2放置在此的白酒一瓶等物。二、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磊在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536号附近路边,窃得被害人白某2放置在此的脚手架扣件若干。三、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磊在南京市秦淮区紫晶环球生活广场张府园店三楼平台,窃得印象秦淮餐厅放置在此的不锈钢桌一只。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王磊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2、白某2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物证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郭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