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锋、龙红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锋,龙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29号之一被拘留人:被执行人曹锋,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龙红玉,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定海与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2015)台天商初字第023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dsr_bzxr_x#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