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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占国与被执行人赵金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占国,赵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朱占国,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金义,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朱占国与被执行人赵金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76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1月3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占国于2017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交清了案件款及诉讼费、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世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