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段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291号罪犯段奇,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户籍所在地茶陵县,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罪犯段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30日、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共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段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2015年、2016年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目前考核得分5个表扬余38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奇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