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鑫宇、边栋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宇,边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971号申请执行人郭鑫宇,女,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边栋梁,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鑫宇与被执行人边栋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