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庆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杨庆,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四川省宜宾县,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亮,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杨庆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