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4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颜桂龙、苏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桂龙,苏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783号申请人:颜桂龙,男,1958年8月22日,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苏金山,男,1974年4月10日,汉族,住址江苏省东海县。申请人颜桂龙与被申请人苏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颜桂龙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金山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金山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芦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