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耿新兵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晋10刑更198号罪犯耿新兵,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住泽州,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泽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新兵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被告人耿新兵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5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9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义、王文选,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指派张俊杰、薛世明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耿新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是一名监督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间获监狱表扬五次、余4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耿新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新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志奇审判员邢锐人民陪审员李根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