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6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尹红伟与被告蒲占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伟,蒲占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6804号原告:尹红伟,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蒲占中,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原告尹红伟与被告蒲占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占中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红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45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3年认识,原告在被告公司干活,被告没有给钱,2015年给了原告1张欠条。今年给被告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蒲占中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被告蒲占中向原告尹红伟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尹宏伟、蒋某某等工人工资合计24550元,年底结清”。审理中,蒋某某、尹某甲同意由尹红伟作为原告向蒲占中追索案涉劳动报酬。庭审中,原告当庭陈述,原告等人是为被告做网线架设等弱电线路安装的,经过结算,被告将所欠工资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尹红伟主张被告蒲占中支付劳动报酬24550元的请求,原告举证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并对欠条形成情况进行了陈述,因此,原告主张的这一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蒲占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和提交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占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红伟245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74元,由被告蒲占中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前葆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周文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