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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xx工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xx工贸有限公司,成都xx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xx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锡,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xx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子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xx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xx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39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