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海树与孙清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树,孙清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996号原告:曾海树,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孙清海,男,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树与被告孙清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海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海树撤回对被告孙清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海树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妙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