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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吕攀峰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攀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52号罪犯吕攀峰,曾用名吕广飞、潘峰,男,1982年9月13日生,安徽省利辛县人,原住安徽省利辛县。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锡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吕攀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另一被告李某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93030元,已赔付20000元,尚需给付1730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05年12月8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0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刑期从2008年4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9月28日、2012年12月19日、2015年3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均不变,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2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吕攀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攀峰,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吕攀峰,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25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26分。为此,2016年9月、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二个,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个(系2016年3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民事赔偿未履行,提供了安徽省利辛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形式、内容不符要求)。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吕攀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判决所处民事赔偿未履行,虽提供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但形式、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采信,应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攀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