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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翼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翼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008号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辜正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卫东,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翼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翼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