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然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4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然,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兴。因吸食毒品,2017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5月9日被抓获,2017年5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6月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罗然在涪陵区滨江路××KTV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将其放在所驾驶车辆副驾驶室储物箱内的25.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查获。被告人罗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然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罗然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罗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罗然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行政拘留,被羁押2日,应折抵刑期2日。即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二、没收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23.9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6克,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天余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