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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铨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铨通,段晓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635号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罗铨通,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段晓云,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铨通、段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罗铨通、段晓云的位于洪江市XX镇XX路XX广场XX幢191/192/196号房产(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黔字第X**号)及洪江市XX镇XX路豪京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国有地使证号:洪国用(2015)第XXX号)进行查封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罗铨通、段晓云的位于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中路豪京商业广场1幢191/192/196号房产(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黔字第X**号)及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中路豪京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国有地使证号:洪国用(2015)第XXX号)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人民陪审员  易立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