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智栋与江苏益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栋,江苏益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李智栋,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生,居民,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江苏益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47105-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常州工业园常州路西侧常青路北侧4幢(科技孵化园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袁黎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智栋与江苏益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苏0982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益荣公司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因本院已立案对益荣公司进入破产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故对拍卖所得价款不宜处理。且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烨东 微信公众号“”